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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品牌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国际品牌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br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IB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系统、各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已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国际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际相关国家与地区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风尚;引导和教导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专卖店连锁经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理念:交流、合作、发展、共赢。
        第五条 本协会亚太地区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七条 组织开展对连锁经营体系的建设和实体的研究,定期组织研讨活动;交流、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服务经验;推进连锁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到规范化、现代化。
        第八条 组织连锁企业考察学习;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及研讨会、专题讲座;举办连锁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岗位培训班;加速培养不同层次的连锁经营人才。
        第九条 为组织机构与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数据资料,接受专题调查、论证等各项咨询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与国内、国际协会、学会的联系,进行各种交流活动,指导与推进专卖店连锁经营。帮助企业引进国内外有知名度和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合作或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
        第十一条 向相关组织机构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协作,维护会员经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咨询服务、认证培训、组织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和常务理事会员。
        第十四条 上述企业申请加入本协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督促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上不包括特聘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相关机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符合非盈利性机构的发展需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按照国际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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